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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定分止争 释法明理

发布时间:2023-07-25 16:38:41


  海伦法院东风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承办法官刘大春耐心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和解,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审判目标。


案情简

  2016年7月11日王某注册成立海伦市瑞达车用防冻液制造厂,2017年杨某在王某处购买防冻液合计9000元,2023年5月4日杨某偿还王某2000元之后,因杨某资金周转不开货款迟迟未支付,经王某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海伦市人民法院东风法庭。

  承办法官刘大春接到案件后,认真了解案情,得知双方经常有生意往来且平时个人关系不错,刘大春电话沟通了双方当事人,希望二人见面协商,但是双方当事人怒气冲冲,为了促成调解化解积怨。刘大春多次电话沟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耐心说和,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同意来到法院面对面协商解决问题,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某与杨某握手言和,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在日常的买卖关系中应当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并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主体、标的物信息、合同价款及交付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管辖及送达条款等内容,并妥善保存单据,在发生相关纠纷时作为维护己方权益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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