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伦市人民法院海兴法庭受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承办法官向原告女儿轩轩(化名)征求是否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的意见时,年满8周岁的轩轩给出了这样的回答。
调解过程
事情要从2022年末说起,原被告因感情破裂,经调解离婚,婚生女轩轩由被告抚养。但由于被告常年在外地打工,且收入不高,无法照顾轩轩,轩轩只能被留在被告父母家,且被告父母年事已高,农务繁忙,还需要照顾自己的身体,无法较好的照顾轩轩。
因此,原被告离婚不久,轩轩就到原告处和原告一起生活,原告拥有当地房产及固定的工作,已安排轩轩就读于当地的实验小学,现在轩轩已经8周岁多,她明确表示想跟原告生活在一起,不想再回到被告生活的农村。
在本案调解过程中,原告表示如果轩轩跟她一起生活,被告可以在周末或者寒暑假等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来探望,使轩轩可以身心健康的成长。承办法官考虑到轩轩已年满8周岁,对有利于自己健康成长的环境具有判断能力,且被告长期在外工作,对轩轩的关心、照顾很难到位,所以抚养权归原告,更利于轩轩的健康成长。在取得原、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制作了调解书,变更了抚养权,小女儿随母亲(原告)共同生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孩子而言,其已有自己的情感和基本的判断,探寻其真实意愿是法院确定抚养关系的重要环节,要切实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角度出发,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从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