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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市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25 16:00:12


  本院执行的李福华与方亚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6)黑1283执375号,因被执行人方亚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申请,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方亚义,男,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820411****,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丰山乡丰权村6组。

  涉案标的(金钱)350000.00元。

  悬赏期限2025年8月20日零时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公告期间,案件执行完毕的,本公告自动失效。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方亚义下落及藏匿地点、提供被执行人方亚义财产线索或转移财产线索,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并予以实际控制的,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将悬赏金1000.00元,(如按照提供的线索能执行到位或部分执行到位的,按照实际到位金额的10%给付赏金,同一线索仅限第一举报人)支付给举报人。

  举报电话:18945480048

  联系人:吴法官

  本案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悬赏公告解释权归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附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者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七)对同一财产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登记时间为准;

 (八)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特别说明:任何公民、组织不得将以上被执行人的名单信息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途径。非法使用该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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