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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逞强把人伤 判处刑罚又赔偿

  发布时间:2013-10-08 13:38:52


借着酒胆找人理论,一刀下去赔偿2万且触犯刑律,站在法庭上的被告人韩某为自己的鲁莽行为后悔不迭,连说“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海伦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6月11日晚19时许,被告人韩某是某乡农民,以前因种地与本村村民连某有矛盾,喝多酒的韩某便来到连某家找茬理论,在言语中,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激烈争执,进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韩某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被害人连某的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连某颅骨骨折,构成轻伤。事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韩某一次性赔偿连某现金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在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在法庭上诚恳悔罪,又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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