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的于某是一个家境贫寒的“穷光蛋”,如此的落差让他渐渐迷失了自我,工作、感情上接踵而至的挫折,令他愈发感到无法适应如今的生活。困境中的他,选择了一种既能泄愤又能“来钱快”的方法:以找工作为幌子,实施盗窃财物是真。近日,海伦市法院以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家住绥化市某村的于某,因家庭生活比较拮据,平时他也是个好吃懒做,父母拿他也没有办法。生活没着落的他,只得靠盗窃度日。2016年1月18日,于某因手头无钱,便产生找个打工地点,接触到钱伺机拿钱跑的想法。于是,便来到海伦市某饭店应聘,饭店经理接待后告诉他第二天来应聘。1月19日,于某一大早来到饭店接受应聘,经理安排他当传菜员。于某认为传菜员没有机会接触到钱,便问经理,是否供住。经理二话没说便把他安排与夏某同住一个屋。到了晚上,于某看见夏某有手机,手头没有多少钱的他,产生了偷手机的想法。于是,于某便让夏某一起去取行李,途中,经过一彩票站,于某买了几张刮刮乐彩票,并让夏某刮奖,趁机借夏某手机谎称给其父亲打电话。于某拿着手机走出彩票站,看见夏某在刮彩票没有注意,便拿着夏某的手机趁机逃掉,并以2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被其挥霍。等夏某反应过来时人已无踪影,后夏某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于某于2016年3月8日在汤原县汤原镇某网络旅馆内抓获。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在归案后及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况,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对外地来海伦打工的陌生人员,一定要高度警惕,不要被外观假象所迷惑,防止上当受骗。此案说是应聘饭店传菜员,却暗地里在熟悉环境,为偷盗做准备。然而,于某再狡猾也难逃法眼,最终被绳之以法。
在此,法官提醒店铺经营者:在店铺忙碌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自己财物的保管,要将财物放置在自己视野之下,如果店铺需要招聘工作人员,前来应聘的人员鱼龙混杂,也不要疏于防范,以免给不法分子造成可趁之机。
为此赋诗点评:
家境贫寒穷光蛋,面对生活失落感;
异想天开来偷钱,目标瞄准该饭店;
应聘成功传菜员,没有机会接触钱;
绞尽脑汁来住下,窃走同屋手机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