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这是幼儿园小朋友耳能熟详的儿歌,但是作为孙某来说在银行手抠内捡到一万元现金,应该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可见钱眼开的她经过一番“思想斗争”,最后将钱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据为己有。这样的“思想斗争”,在失主报警后,想必悔之晚矣。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理了此案,孙某因犯盗窃罪而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介绍,今年1月27日上午10时许,孙某来到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发现1号窗口下方手抠内有一沓一万元现金,他见四周没人,贪念骤起,而她明知此钱是他人遗落的情况下,仍将这一万元连同自己的二万元存入本人的银行卡内据为己有。随后失主便报了警。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调取监控,确定失主的钱确为孙某所拿。案发后,孙某于2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孙某称在存钱过程中见手抠内放着一沓百元大钞,见财起意的她便“顺手牵羊”,孙某对自己偷盗一事供认不讳。赃款起出返还给被害人。
经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遗留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鉴于孙某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中认罪悔罪,及及返还赃款,对其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银行所有权尚没有发生转移。
孙某在银行捡钱不还,为什么“捡”出了一个盗窃罪?法官以案说法。
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向失主支付4万元现金,没有直接将款项交到失主手中,而是将款项置于银行柜台的凹槽中,让其从中取出。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是:当银行把钱放入凹槽内,就是否视为银行完成交付,控制权是否从银行转移到取款人。从法理上讲,剩下的一万元的所有权仍属于银行,没有从银行转移到取款人,取款人对该款没有占有和实际控制,该款的控制权仍属于银行,而银行柜台的凹槽处于银行的有效控制范围内,就该款银行尚未失去控制。从控制说的角度看,尚处于银行的控制范围内,从失控说的角度看,银行对该款尚未失控。那么究竟银行的可控制范围有多大?大街上同样也装有摄像头,是不是也属于警方的可控范围?法官解释认为,银行属于金融机构,属于特定的特殊环境,跟大街公共环境概念不一样;银行的可控制范围在银行大门以内,换言之“出门不认”。
但就本案而言,法官认为,这1万元现金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的法律效力,其所有人仍然是银行,属于银行的控制范围内,被告人侵害的是银行的财产权,而不是取款人的财产权,所以定盗窃罪比定侵占罪更为合适。
法官提出,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中行为人对所窃取的公私财物不具有合法的占有权或使用权,即行为人在盗窃之前并不合法控制或持有该物。
本案中,遗留在银行柜台凹槽中的1万元现金,虽然没有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但是仍处于银行内,且在银行监控录像的监控下,并没有脱离银行的控制。孙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乘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发觉,秘密将这1万元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且数额较大,因此,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至于失主和银行工作人员报警,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确定了孙某,孙某已将这1万元钱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而离开,造成1万元钱不能归还,这只是其犯罪后的态度问题,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因此,法院认定盗窃罪是正确的。
为此赋诗点评:
村姑银行来存款,顺手就捡一万元;
见钱眼开起贪念,存入自己卡里边;
失主报警来找钱,调出监控影出现;
孙某悔后来自首,最终判刑又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