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车贱卖可恨 量刑减半酌情
作者:冯国春 发布时间:2013-11-11 09:33:08
海伦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犯盗窃罪的姜某,通过公开开庭审理,“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赏罚分明,适当量刑,判处姜某三年零六个月。
90后的姜某在2013年3月,伙同他人连续偷盗摩托车六次,价值均在1.8万元左右,每次偷来的摩托车都以500元、300元不等的低价贱卖给他人,最后一次作案时,被公安部当场抓获,所盗车辆被依法追回(其他同伙另案处理)。
法院经审理,被告人姜某当庭悔过认罪,且被盗财物部分已在侦破阶段追回,并对其他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又有其它立功情节。控辩双方就量刑的从轻减轻情节进行了辩论。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原则,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合理确定了对被告人量刑幅度。依法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伏法,不提出上诉。并在法庭上忏悔:“都是当时鬼使神差,为了钱财做出了伤天害理的事情来,我要吸取这次教训,在狱中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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