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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钱财未得逞 鸡飞蛋打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11-15 10:22:25


    男子田某以李某与魏某(夫妻关系)是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工作人员,多次让送粮车更换假号牌重复过秤,套取国家资金作要挟,敲诈勒索李某和魏某。日前,田某因敲诈勒索罪(未遂)被海伦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巍某夫妇共同经营黑龙江省某粮食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主业是为国家粮库储备粮食。因国家粮库要求严格,每收一车粮食都应有视频资料。可是,李某、巍某将自己家收购的玉米烘干后直接入库没有做影像资料。为了补视频资料,李某、巍某夫妇在2015年11月初,正赶上田某往该公司送粮,巍某将田某的送粮车多次更换不同的牌照重复上秤称量,补影像资料。田某认为李某和巍某是在套取国家资金,于是产生了向李某、巍某夫妇勒索钱财的想法。2015年11月30日上午田某来到李某、魏某办公室以不给钱就去省里告发相威胁,向巍某索要150000元。12月2日,田某又给李某、魏某送来一封敲诈信。李某、魏某为了息事宁人就想给田某150000元钱,2015年12月3日下午,巍某打电话让田某到海伦市某银行取钱,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巍某将田某约到某银行,在银行巍某让田某写一份保证书,田某写完保证书后,巍某准备到窗口取钱时,警察赶到就将田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田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田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此案例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敲诈勒索案,被告人田某就是以要挟、恐吓信进行敲诈。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为此赋诗点评:

    五十多岁没正经,不干正事专坑绷;

    看准收粮老夫妇,要挟恐吓送信封;

    两次敲诈没动静,银行取钱抓现行;

    敲诈钱财未得逞,鸡飞蛋打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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