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执行信息公开 困境企业司法挽救

 

无力偿还家中外债 骗取贷款被罚金

  发布时间:2014-01-10 13:28:44


   近些年,农村信用社贷款已经成为常用的融资渠道,然而,被告人于某某无力偿还家中外债,以欺骗的手段骗取银行43万贷款,却最终触犯了法律受到惩处。海伦市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对被告人于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0年底,家住海伦市双录乡某村的于某某因家中困难,欠下了不少外债。自己想做买卖来扭转困境,便到处投亲靠友筹钱。可是,知道他的人没人敢借给他。因借不来钱,便产生到信用社贷款的想法。经过咨询,得知信用社不给做买卖的人贷款,只给种地的农户贷款。于是,于某某找到村里的农户杨某、姜某、高某、刘某、等亲属和朋友,商议贷款事宜,让他们帮助担名贷款,并承诺贷款到期时偿还本金及利息。这些农户便同意为其担名,而后,于某某为两个农户刻制了名章。2010年12月,于某某与妻子李某及以上7名农户组成一个联保小组,到本乡信用社申请一年期种植业贷款,并提供了担名人的身份证,填写了贷款担保承诺书,签订了贷款合同,借出贷款人民币43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树地和倒卖化肥等。贷款到期后,乡信用社多次催收,于某某总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偿还贷款。后经乡信用社又多次催收,于某某勉强在2012年8月7日偿还本金16 550元,利息3 423.58元;8月25日银行向警方报案,于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于某某被抓获后,又向乡信用社偿还本金247 550元,利息65 045.27元。下欠165 900元,利息49 584.02元并于乡信用社制定还款计划,承诺在2014年年末将贷款本息全部还清。

    法院审理认为,于某某以欺骗的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但鉴于银行已追回大部分损失,加上于某某认罪悔罪,并制定还款计划,法院通过审理避免银行遭受重大损失,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