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同为一村村民,都以种地为生,并且两家的土地都挨着。本应本着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但因为一家往地里放水一事处理不当起纠纷,发生厮打致一人受到轻伤。海伦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小事起纠纷酿成刑事的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7月4日11时许,爱民乡某村村民曹某发现自家地里被人放水给泡了,才知道是邻地的刘某家放的水,于是,便来到刘某家中理论,在说事中同刘某的父子发生口角,随即与刘某父子相互撕打,在厮打过程中,曹某害怕被挨打,随手拿起刘某家门口放着的铁锹照刘某的儿子刘某某左脸部砍去,致刘某某面部外伤、颧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伤为轻伤。案发后,在法院组织调解下,曹某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因与邻地家放水一事纠纷处理过程中,没有用理性的处理方式去解决,而是与受害人刘某发生口角后相互厮打,并用铁锹击打刘某的儿子刘某某脸部,致使其受到轻伤,其行为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减少刑罚量,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