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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处上访行滋事触犯法律不留情

  发布时间:2016-11-28 15:05:24


    有问题要反映,依法上访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但有些人却故意制造事端、恶意闹访,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非常恶劣。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理一起上访滋事案,对因非法上访中犯有寻衅滋事犯罪的卫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查:卫某(女,62岁,)自2009年2月份以来,因土地承包之事经三级法院审理终结,而卫某不服裁决为由开始上访,并向政府提出无理要求。从2009年2月份开始至2016年4月份间,连续多次赴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

    期间,卫某又提出向村政府索要损失费二十多万元才息诉罢访的无理要求,并扬言如不满足其要求要进京非访。经信访等有关部门多次对其信访事项进行了研究、答复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卫某多次进行了耐心劝解、谈话教育和赴京组织遣劝,也无济于事。在北京非访中,卫某仍不听工作人员劝阻,逃脱管控,执意到中南海周边形成非访,以向党委政府施压。在非访中,卫某被北京市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后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被公安局行政拘留,但其仍一意孤行,不知悔改,其行为已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官说法】依法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滋事闹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信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冷静理智、依法合理有序地表达诉求。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依法信访、文明信访、有序信访,自觉遵守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为达到个人目的或满足不合理诉求,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非法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者通过非法上访途径向基层党委、政府施加压力,甚至要挟、敲诈基层党委政府,触犯法律法规底线。

    根据有关法规条例,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者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事项实施非正常上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曾因非正常上访行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者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继续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的;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非正常上访行为等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将依法予以严惩。

    此案例说明了什么?说起无理上访,基层干部对此都感到头疼。尽管我们不止一次地提出,对无理上访者敢于说不,但真正实施起来,却感到底气不足。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这是因为,这些无理上访者已扰乱了社会秩序,触犯了公众利益,对于他们,我们有责任说不,有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

    为此赋诗点评:

    土地维权是好事,高龄老妇自为是;

    进京上访不听劝,无理取闹是白痴;

    多次训诫她不知;滋事闹访被训斥;

    屡教不改终被惩,触犯刑律后悔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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