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分文未得也触刑
作者:冯国春 发布时间:2014-01-10 13:55:32
海伦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入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伙同一外号叫“赖皮”的乡下男子从永和乡坐车来到海伦市内。当日下午14时许,二人走到水泥厂新村一胡同内一平房王某家,“赖皮”用随身携带的智能开锁工具将王某家的房门打开,并进入室内实施盗窃。被告人张某则负责在外放哨,被告人张某在放哨时发现有人来了,就马上告诉了“赖皮”,“赖皮”闻讯从后窗户逃走,被告人张某则被王某等人抓获,“赖皮”逃脱。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后,及时赶到现场。经勘查,王某家中卧室衣柜、抽屉均被翻乱,但未丢失财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公民财物,虽然没有盗到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张某在外放风,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而被告人张某在作案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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