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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跳舞起争执 冲动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12-09 09:33:09


    酒吧是年轻人休闲放松的好去处,但年轻气盛的人们在酒精的刺激下,往往会因细小之事发生冲突,因此触犯刑律者亦不在少数。近日,海伦市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在酒吧服务生故意伤人的案件。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李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贾某、张某各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刘某、李某、陈某、贾某、张某均系海伦市某酒吧服务生。2016年1月9日23时许,六女一男客人来到酒吧跳舞,正在跳舞的一女客人要求更换舞曲,遭到工作人员的拒绝。女客人心生不满,并用手拍打调音设备,其同伴又向舞台扔啤酒瓶,正在值班的服务生刘某上前制止,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肢体冲突,继而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服务生李某顺手抓起一园形高脚凳打在男客人周某腰部,后服务生刘某、陈某、贾某、张某等四人亦对周某进行围殴,将周某打倒在地后,对周某拳打脚踢,致使周某L2、L3椎体横骨骨折,头面部外伤。经鉴定,周某伤情属轻伤二级,九级残。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往现场,将刘某、李某、陈某、贾某、张某在案发现场抓获。

    事后,五被告人所在酒吧店长刘某赔偿了周某的经济损失3万元,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陈某、贾某、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五被告人主观上均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彼此之间没有从属关系,五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贾某、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持其他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同时,本着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根据社区矫正机构三未成年被告人作出的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且同意对三未成年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评估报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随着社会用工荒的加剧,不少企业绞尽脑汁纷纷上演抢人大战,尽管许多商家门口每天挂着“请人”招牌,但效果依然不甚理想,尤其是服务业和一些技术性不强的行业人员十分紧缺。一些私人老板不顾年龄限制,竟然随意录用一些才十五六岁的未成年人来缓解用工压力,这些未成年人所在单位往往缺乏法律意识,不仅年龄不把关,对未成年工也未作任何登记。就拿此案来说吧,五名被告人就有三名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有关规定,未满16周岁的为童工,国家禁止企业招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为未成年工;满18周岁为成年工。而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凭借《未成年工登记证》才能最后上岗。可是,为什么不少商家或服务行业都招收或接纳未成年人,主要是缺乏监管,造成服务行业鱼目混珠,这些未成年人一旦进入服务行业,缺乏社会经验,思想还不够成熟,加上,服务行业管理不严,导致未成年人自由散漫,我行我素,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法官呼吁:各监管部门要严管严查严罚。

    为此赋诗点评:

    六女一男来酒吧,唱歌跳舞尽潇洒;

    只因舞曲不合意,遭到拒绝把气撒;

    对着音响就拍打,服务人员来劝她;

    发生口角起冲突,双方上前就厮打;

    一人举起脚凳打,打在男子腰和胯;

    五人上前齐围殴,活把男子打趴下;

    年轻冲动啥不怕,动起手来付代价;

    五人一起坐了牢,忘乎所以犯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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