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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翁流窜作案 盗窃钱财被判徒刑

发布时间:2016-12-09 09:33:59


    “人过七十古来稀”,虽然时代发展,年过七旬已不是罕见现象,但大多数人也应该是子孙绕膝、颐养天年的状态。可有一位七旬老翁却不甘寂寞,从北安市通北镇某老年公寓出来,到其弟弟家串门后,窜至张某家将卧室炕柜手提包里的8300元钱盗走。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结了朱某盗窃一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2016年8月2日4时许,朱某从弟弟家中出来,窜至海伦市爱民乡某村张某家中,趁张某家中无人之际,将张某家中放在东屋卧室炕柜上北侧黑蓝色手提包里的8300元钱盗走,便迅速离开。张某回来时发现钱不见了,立即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和查找线索,朱某于8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海伦市火车站前一旅店内抓获。案发后,追回赃款8100元,用于还账100元,个人花销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采取入户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且犯罪时已满75周岁,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年满七十五岁老人犯罪的从宽处罚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近年来,我国已经逐步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身体和智力机能均处于退化状态,是社会弱势群体。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增加了对年满七十五岁老人犯罪的从宽处罚的规定,强化的是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但大多数老年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其往往选择更为弱势的群体实施侵害,该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亦不容小觑,是否以及如何对老年人从宽处罚也要视案件情节而定。

    老年人犯罪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年龄段集中在60至70岁,该部分人群仍保有一定的体力和智力,足以实施犯罪;2、暴力犯罪少,体现出智能性和间接性、隐蔽性;3、性犯罪突出;4、独居男性犯罪比例较高。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逐步加剧,老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如何针对老年人犯罪特点有效预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该案中,朱某无子女、无收入、亦逐渐丧失劳动能力,不得不被送进老年公寓来维持生活。该类老年人群游离于社会保障体制之外,成为社会极不稳定因素。

    首先应加强对老年人基本生存权益的保护,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其次,应加强对老年人的思想教育、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使得“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最后,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对辖区内重点人群进行有效监管,实现“老有所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为此赋诗点评:

    七旬老翁公寓过,长此以往挺寂寞,

    来到弟弟家串门,起了贼心把钱摸;

    盗来钱财暗自乐,还账吃饭花不多;

    触犯刑律进监狱,老人犯罪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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