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有点二”,结果在盗窃中被公安机关抓了个现行而获得从轻处罚。近日,海伦市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查明,被告人刘某,男,1969年出生,海伦市某乡人,小时有病用药过量造成痴呆。2016年8月27日夜晚,刘某窜至海伦市某小区门市房内,趁无人之机,将周某裤兜内装有5000元现金盗走后迅速离开。9月3日夜晚,又窜至海伦市锦江世纪广场地下车库内,将王某车内2000元现金盗走。所盗现金被其挥霍。当刘某再次作案时,被蹲守在锦江世纪广场地下停车场内公安干警抓获。
另查明,刘某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其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制责任能力。
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精神发育迟滞者是现代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受智力低下的影响,常使患者对客观事物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受损,因此表现出思维、行为简单、幼稚,法律、道德观念薄弱,不能依正常辨认而恰当地决定、控制自己的行为。当精神发育迟滞者涉及到法律追诉或权益维护时,其弱势地位就更为明显。此案就是一个特殊案例,我们要对这样的特殊的人要审慎处理,并对其严格审查,才能把握刑事审判的价值取向。
为此赋诗点评:
男子精神有点二,做起事来非常怪;
话语迟钝人发木,称为傻子长跑外;
夜晚不睡常发呆,白天到处捡破烂;
谁知盗窃别人钱,限制能力被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