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姻破裂,丈夫屈某心生怨恨,为解心头之气,开车撞向第三者驾驶的车辆,致使多名被害人被撞伤。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理这起案件,以被告人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被告人孟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免于刑事处罚。
屈某与崔某原系夫妻,婚内感情一直不错。后崔某在海伦开了一家佛店,经常到哈市上货,在进货时与孟某相识,于是,二人在微信里经常沟通联系,便相互产生了好感,一来二去便发生了两性关系,屈某忽然听说崔某外面有人了,便试图劝说妻子不要做这样的事情,而妻子不听依然如故。屡次努力都换不回崔某的回心转意。于是,二人到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2016年4月11日15时30分许,屈某想报复一下破坏自己婚姻的孟某。开车跟踪孟某来到市婚姻登记处门前,看到孟某开车拉着崔某到市婚姻登记处补办离婚证,心生气愤而等待孟某从市婚姻登记处出来,开车拉着崔某由南向北行驶,屈某驾车在后面追赶,两车行至广播局南门路段时,屈某用自己车头部撞击孟某车的尾部一下,孟某被撞击后加速行驶,屈某在后面加速追赶,在追赶过程中又多次撞击孟某的车尾部。孟某闯红灯闯过三中路口继续向西行驶,屈某还继续追赶,两车行至实验小学东路口时,正值学生放学时间,是行人、车流高峰时段,二人不顾路上的行人及车辆安全,仍继续超速行驶。16时10分左右,屈某追赶上孟某车辆,并猛烈撞击孟某车的尾部,指双方车辆失控,驶进对向机动车道及人行道,两车先后撞倒推电动车行走的江某及女儿,致二人受伤,又撞伤赵某,因惯性又与三台车辆相撞。经鉴定,江某伤情属轻伤一级,九级伤残,女儿伤情属轻伤二级,十级伤残。赵某伤情属轻微伤。对车辆经鉴定,受损四台车辆维修价格138964,80元。
另查明,海伦市内及事发路段,机动车限速30公里/小时,屈某、孟某所驾驶车辆在事发时,速度为51,88公里/小时。案发后,屈某的亲属与7名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侦查,屈某于2016年4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抓获,孟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屈某与被告人孟某二人驾驶车辆在市内繁华道路、行人密集时段,超速违章驾驶车辆,造成行人及其它车辆损害,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孟某所驾车辆造成行人受伤及与其它车辆碰撞,是由于屈某驾车追赶且撞击其车辆尾部,导致孟某所驾车辆失控所致,其主观是躲避屈某的追赶,免受屈某的不法侵害,没有故意犯罪心理,主观恶性不大,但处理事件方式、方法有误,属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且被告人屈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的屈某、孟某就是在市内繁华道路、行人密集时段,超速违章驾驶车辆,造成行人及其它车辆损害,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为此赋诗点评:
老婆被撬心生恨,规劝不听离了婚;
开车跟踪来报复,驱车追逐令智昏;
撞击车尾而相拼,心存侥幸自放任;
伤及无辜车受损,赔了夫人又折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