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执行信息公开 困境企业司法挽救

 

处对象受到威胁 恼怒持刀扎伤人

  发布时间:2014-02-10 10:21:55


    因处对象时遭到女方家人的反对,男方恼羞成怒持刀将对方亲戚捅伤。海伦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小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缓刑三年。

    2013年春天,某乡中学的小强在上学期间结识了同样在此上学的女孩小馨,一来二去两人处成了对象。小馨的两姨哥小奇得知后,极力反对和阻拦,并因此事多次进行纠缠和殴打小强。2013年9月11日17时许,小强与小奇在某乡中学东侧锅炉房处相遇,小奇告知不让小强与小馨继续来往,后二人发生口角,小奇并对小强再次进行殴打,小强遂恼羞成怒,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小奇猛刺,案发后,小强畏罪潜逃,后被抓获。经法医鉴定:小奇为背部脊柱右侧约2.0cm近第7肋骨有一跃3.5cm创口,流血不止,肌肉外露,其下缘向左延续深及皮下创口约10余cm。胸壁后壁内第七肋骨间约2.5 cm创口,肋间动脉破裂有活动出血。左肺叶背段有一约2.5 cm破裂口,溢气出血。诊断为:胸背部刀伤、右侧胸部开放性损伤、肋间动脉破裂、右肺破裂、血气胸、失血性休克。伤情属重伤,伤残程度为九级残。

   案发后,被告人小强的家长赔偿被害人小奇医疗等一切经济损失140 000元,同时,被害人小奇不追究被告人小强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强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又考虑到小强系未成年人,遂做出从轻的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