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偷鸡摸狗,小打小闹,却又临时起意,入户盗窃抢劫,一念之差,将自己行为升级成“入户犯罪”。在法律面前,被告人不得不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近日,海伦市法院以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孙某是海伦某乡的村民,201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孙某旧习不改,出狱不久又重抄旧业,于2016年6月先后在附近乡村进行盗窃,盗得米面粮油等及部分现金,共计价值2143元。6月28日孙某再一次入户盗窃时,被房主人发现,孙某又临时起意,对房主人以威胁、殴打等手段,都因房主人反抗等原因而被迫中止,逃跑时将房主人手机抢走,价值500余元。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将被告人孙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在入户盗窃中,被房主人发现后,以威胁、殴打房主人等手段,抢走手机一部,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对于入户抢劫行为怎么处罚,很多人并不清楚。那么,什么是入户抢劫?入户抢劫怎么处罚呢?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场所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入室抢劫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案中,孙某就是一个典型的入户抢劫犯罪,不得不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却又成了阶下囚。
为此赋诗点评:
不务正业乡下汉,旧习不改从操练;
小打小闹照样偷,干的越来越大胆;
入户盗窃被发现,使用暴力抢财产;
好景不长又入狱,触犯刑律被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