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类型的案件,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8个月,缓刑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9月,无业人员孙某某推着一辆踏板摩托车来到乐业乡某村叫卖,正在大街上溜达的农民王某看到孙某某的推着一辆踏板摩托车要卖,便上前进行打听,看了一圈感觉这台踏板摩托车不仅挺新,而且卖的价钱很便宜,于是便动了心。王某经过讨价还价以500元价格将这台摩托车买下。不久,孙某某却因盗窃罪被依法制裁。曾经买孙某某车的农民王某也因此被牵出来,王某低价所买的车被公安机关提取并发还给被害人。直到此时,农民王某方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也触犯了法律,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经审理,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评案:农民王某明知孙某某的车来路不正,但却贪便宜,抱着自己花钱买东西、既没偷又没抢就不会犯法的想法,在不知不觉中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自己也由此触犯了法律。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