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理一起以结婚名义骗取钱财案,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大庆籍女子孙某53岁,是一个离过婚的老女人,她不甘寂寞,利用微信与他人聊天,以身相许后,以结婚的名义骗走现金6.4万元。2016年8月份,徐某在大庆打工时,通过微信聊天认识自称“孙雪”的人,二人约定见面,因二人都是单身,徐某提出与孙某结婚,孙某向徐某要4万元礼金,徐某同意。徐某领着孙某到自己老家见过母亲后,孙某开始向徐某要彩礼钱。第一次孙某说去大连,徐某二话没说给孙某5万元,第二次孙某谎称回大庆交养老保险,徐某给孙某1.2万元。第三次孙某说去吉林看望有病的亲属,徐某给孙某2千元。可是,徐某也万万没有想到孙某是以结婚为幌子,来骗取徐某的信任。后孙某说回大庆取身份证回来与徐某办结婚登记,走后便将徐某的微信和电话拉黑,断绝与徐某的联系。徐某如梦初醒,到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孙某于201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大庆红岗区杏花小区抓获归案。案发后,孙某返还徐某1.5万元,部分赃款用于购买皮衣、金项链等物品。经审讯,孙某以结婚名义,骗取徐某钱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以结婚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并返还被害人部分赃款,被害人自动放弃追索剩余赃款的要求,且真诚谅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什么是婚姻诈骗,构成婚姻诈骗的条件是什么?
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如何把握婚姻诈骗罪第一,婚姻诈骗罪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第二,婚姻诈骗罪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第三,婚姻诈骗罪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第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婚姻诈骗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此赋诗点评:
离异女人不寂寞,微信聊天找快活;
约定见面提结婚,给聘礼金没的说;
谎言骗过执迷者,三次拿出几万多;
骗到钱财就拉黑,撒腿跑路甘没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