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朋友贷款担保解燃眉之急,岂料贷款到期多次催讨无果,一怒之下黄某纠集他人将债务人翟某非法拘禁,最终自己因维权不当,从受害人变成了被告人。日前,海伦市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的夏天,黄某在某乡经营出租车生意,在拉活过程中相识了翟某,后翟某多次乘坐黄某的车,一来二去就成了好朋友,黄某也很相信翟某。后翟某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几次让黄某帮其借款,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黄某架不住忽悠,便答应为其借款。2016年4、5月份,黄某联系了小额贷款公司帮助翟某贷款19万元而通知翟某,翟某的儿子找到黄某,并让黄某、王某(另案处理)做担保,但黄某态度诚恳,出于两人的交情,并为其担了保。其中黄某担保15万元,王某担保4万元,约定一个月还款。没想到,2016年11月初此款到期后,翟某迟迟没有还钱的意思。眼看自己要承担还款义务,黄某找翟某的儿子还款,翟某的儿子借口出去借钱后手机关机,无法联系,后黄某给翟某打电话不接。面对这一系列的“厄运”,黄某将此事告诉了王某,两人便决定一起去找翟某要债。于是,黄某利用女性微信号约翟某在晚上5点某客运站南门见面。黄某让其妻子张某赴约,黄某和王某尾随。在翟某打开某小区房门后,黄某和王某冲入屋内,将翟某殴打,并用张某所穿大衣腰带和围裙上撕下的布条将翟某手脚捆绑,后张某离开。黄某让王某看着翟某,自己下楼找车,想把翟某拉倒九龙口水库逼迫翟某的儿子还款。当晚20时左右,翟某趁王某不备,从窗户跳到楼下逃跑。翟某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将黄某抓获归案。经鉴定,翟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为索取合法债务,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黄某采取殴打、悔辱等手段,造成被害人轻伤,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真诚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认为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宣告缓刑。
【法官以案说法】担保一般分为一般担保、连带责任担保两种。
其中,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一般来说,后者的法律责任大于前者,如果没有对担保方式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担保人按照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担保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也就是说,替朋友做担保贷款后,朋友到期不履行,作为担保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担保,则在法院强制执行之前,担保人都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近年来,法院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频发,主要是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当事人面对诚信缺失的债务人,常常会采取极端的手段。上述案件中,被告人虽然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合法债务,但其所采取的手段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系法律明令禁止,索债方式不当,触犯了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此,帮人担保需谨慎,小心自己被连坐。在做担保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不熟悉的人不要去做担保,即便是朋友之间也要知根知底。法官建议,担保时可要求借款方提供反担保,比如要求对方将未到期的存单、房产证等作为抵押物,以此来担保借款能及时偿还。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官在这提醒市民,在为他人担保时,一方面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贷款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切不可碍于亲戚、好友的情面,盲目地做担保人,这种做法风险较大。另一方面,还要摸清贷款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和负债数额,如果贷款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财产与贷款数额相差较大,或者贷款人虽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为此赋诗点评:
二人相识成朋友,帮助贷款解忧愁;
岂料好心当儿戏,到期还款没盼头;
纠集他人把人揍,限制人身不自由;
得不偿失害自己,维权不当阶下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