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公交车几分钟的工夫,兜里的现金就不见了,抓住后小偷供述了作案的手法和经过。
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6年12月25日11时许,本市的史某乘坐一线公交车到市里办事,他把身上仅有的60元钱整理好放入裤兜内。上车后,史某走进车厢内站在中间稍作喘息,还没有醒过神来,只觉得身后有个人在挤他,同时,把手伸进他的裤兜里,史某才醒过神来知道招贼了。他没有慌张,直到张某瞬间把手伸进史某的裤兜里掏钱时,史某一把将张某的手抓住并喊:“车里有小偷”。顺手将张某擒住,并报警。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张某抓获,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官以案说法】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
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此案就是一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的案件,是)刑法修正案(八)所规定的构成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