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因为一年供热费未交发生争吵,快餐店张某竟持尖刀扎伤讨费人,并致其轻伤。近日,海伦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
56岁的张某在某处开设一家快餐店。2016年2月29日10时许,白某带领吴某等人到张某所经营的某快餐店索要2015年供热费,因张某称待卖粮款结算后再交供热费,且又以供热期不足为由提出异议,而未当场交付供热费。二人发生口角,在激烈的争吵中,白某欲对张某的店门上锁,张某阻拦未果,情急之下持尖刀将白某左上臂扎伤。经法医鉴定,白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十级残。经侦查,张某于当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诉讼过程中,白某与张某家属就赔偿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取得白某的谅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因供热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并十级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被告人持刀并致人十级残,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鉴于被害人在处理供热纠纷时,欲对被告人经营的店铺锁门,才导致矛盾激化,致使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故意伤害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因为不交供热费付出了如此代价,都是冲动、鲁莽、不理智行为造成的,不仅害了自己,而且还害了他人。因此,在这个纷繁复杂的社会,碰到问题时请多理性思考,提高法律意识,切莫冲动误事!
这起案件中,被害人本来“有理”,但是讨费方式失当,而被告人针对供热期不足拒绝交费而冲动,将被害人扎伤,不但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还要受到法律制裁,教训深刻。事发后,被告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表示后悔。讨债的方式很多,但都得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希望他的教训能够让其他人引以为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