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同学纯真的感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同学的钱财。日前,胡某因犯诈骗罪,被海伦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胡某与张某系同学关系,两人经常有来往,在一次闲谈中,胡某知道张某手中有点钱。而自己欠了不少外债已经无力偿还,便产生诈骗张某钱款用以偿还债务的想法。2016年3月份,胡某谎称某农场某队合作社有30个人的耕地要卖,每个人10亩基本田加1垧承包田,一共750亩(50垧),基本田承包费每亩90元,承包田承包费每亩265元,整地费每垧610元,国家给农民的土地补偿款也给买地人,并让张某到农场看地,张某看在同学的份上信以为真,于同年3月17日,张某和张某甲到某农场找胡某,胡某带领二人查看了孟某为社长的某农场某队丰产大豆合作社的土地,并告诉张某这片地就是欲卖给其的土地,让张某先交12万元把土地从农户手中买出来。张某当日给付胡某5万元,次日又转账给付胡某7万元。而后胡某找到孟某,并给付孟某5万元欲为张某购置土地,后因地价上涨,二人未能谈妥,孟某将5万元退还给胡某,并将土地另行卖与他人。胡某将12万元用以偿还债务。而后,胡某以需交整地费为名,骗得张某39210元;以需交部分税款为名,骗得张某45850元;以补全税款为名,骗得张某91700元,胡某与张某的妻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一份;以还有8垧地可卖与张某为名,骗得张某50000元。以上胡某共骗取张某346760元。同年5月初,胡某骗张某说把地卖给别人种亚麻,每垧地能挣2000元,后来张某要看合同,胡某告诉张某没有给其买地,钱被其还债和挥霍了。赃款被胡某用于偿还债务18万元(刘某7万元、刘某某4万元、王某某4万元、小额贷款公司1万元、程某某2万元)、购买假文物花费14万元,余款被其挥霍。张某得知被骗后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经侦查,被告人胡某于2016年7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海伦农场场部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咦,骗同学的钱,良心可真够坏的,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
所谓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
诈骗形式:此类骗子往往是冒名顶替或以老乡、朋友的身份进行诈骗的。而受害人往往碍于面子或出于“哥们义气”,也只好“束手就擒”,更有甚者,把有人寻访看做一种荣耀,而“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继而“慷慨解囊”。
防骗策略:增强诈骗意识,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当然,“防人”并不是要搞得人心惶惶,关键是要有这种意识,对于任何人,尤其是陌生人,不可随意轻信和盲目随从,遇人遇事,应有清醒的认识,不要因为对方说了什么好话,许诺了什么好处就轻信、盲从。要懂得调查和思考,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反应。
总之,诈骗分子行骗的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博得信任;二是骗取对方财物。对于行骗者和受害者来说,第一阶段都是最重要的,也是行骗者行为表现得最为突出的阶段。虽然行骗手段多种多样,但只要我们树立较强的反诈骗意识,克服内心的一些不良心理,保持应有的清醒做到“三思而后行,三查而后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避免上当受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