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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闯杆逃费 开车撞人判刑受罪

  发布时间:2017-03-14 08:12:50


    为逃费在收费站闯杆,被警察逮了个正着。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理一起在高速公路上恶性闯杆逃费,撞伤工作人员案件,最终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赔偿被害人宋某经济损失101804.54元。

    2016年9月18日凌晨1时许,赵某驾驶自己的黑ERS713号黑色大众捷达牌轿车拉载两名乘客从哈市太平机场欲回海伦市,因不想交高速费,事先与亲属张某约定要在海伦收费站逃费,张某在接到赵某电话后,将车开上高速路上等待赵某,随后二人驾车一前一后行至收费站口,前方的张某驾车交钱通过后,未待收费站拦车杆放下时,赵某驾车紧随其后欲强行通过收费站,收费站工作人员宋某发现后,将两辆车在第二道拦车杆处拦下,在与赵某进行交涉时,赵某置之不理,强行启动车辆继续执意前行,宋某上前拦截,被该车撞到发动机盖上方后继续向前行驶,导致宋某从车上掉下受伤,后赵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宋某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九级伤残。鉴于赵某闯杆、冲撞执法收费人员、态度嚣张的一系列行为,公安机关立即对赵某实施抓捕。

    经侦查,赵某于2016年9月18日在海伦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为违法逃避缴纳高速费,驾驶汽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并九级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闯卡逃费”是在接受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提供的服务后,拒不支付服务费的一种“赖账”行为,就如同就餐者在接受餐馆经营者的餐饮服务后,为了逃避支付餐饮费而逃跑或者如同租车者到达目的地后,为了不支付客运服务费趁经营者不注意逃跑或者强行逃跑的行为一样,均为一种“赖账”行为。此类“赖账”行为如果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而确需以罪论处时,则需由法律明确规定,即“罪刑法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条明确规定了有关人员在接受了他人的劳务服务后如果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对其以罪论处。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某种“赖账”行为的入罪是非常慎重的。更何况赵某不但不交费,反而开车撞伤收费站工作人员,已经触犯了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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