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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 林地毁坏受处罚

  发布时间:2014-02-24 14:28:32


    为了维持生计谋取私人利益,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面积58.2亩,造成原有林地毁坏。海伦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 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13年5月被告人张某经人介绍,先后从石某手承包了海伦市祥富镇某村的六块采伐迹地,并签订了林地承包(转让)合同。因该土地含了未批准的部分耕地,后转包多人。被告人张某承包后,为牟取个人经济利益,以种植农作物马铃薯和大豆获取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未按照采伐证中规定的造林更新树种及设计进行造林,在林地上种植大量农作物为主,林农业主次颠倒,并采用机械进行生产作业,致使植被造成一定程度的毁坏,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经绥化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3年9月26日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后经司法鉴定,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总面积为58.2亩。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征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个人经济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是为了生计,庭审中认罪、悔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防护林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减少自然灾害,减轻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危害,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护防护林地,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根据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数量达五亩以上、其他林地数量达十亩以上,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即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的行为包括: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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