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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坑人 触犯刑律害己

  发布时间:2014-02-24 14:40:22


    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药却予以销售。海伦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四起销售假药案,被告人赵某、李某某、杨某某、闫某某分别被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8个月,缓刑1年;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 000元、28 000元、27 000元。
    为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巩固“亮剑”行动和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成果,公安部部署了201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5类犯罪:制售假冒伪劣名牌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等阻碍科技创新的犯罪;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妇幼用品等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制售假冒伪劣日化品、家电日用消费品等影响百姓生活
    为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巩固“亮剑”行动和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成果,公安部部署了201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5类犯罪:制售假冒伪劣名牌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等阻碍科技创新的犯罪;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妇幼用品等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制售假冒伪劣日化品、家电日用消费品等影响百姓生活的犯罪;制售假冒伪劣汽配、机电、消防器材等妨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化肥等坑农害农的犯罪。伊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此次行动中成功破获了一桩特大制售假药案。犯罪嫌疑人杨某供述了发往海伦市7家药店, “骨湿康丸”2860盒、“清喘丸”490盒,伊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并向海伦市公安局发出案件协作函,告知海伦市公安局对涉案人员立即查获。海伦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将被告人赵某、李某某、杨某某、闫某某抓获归案。
    2006年以来,被告人赵某在海伦市雷炎公园路北经营某药店期间,为获利从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先后分十次在杨某(另案处理)等人处,以每盒10元不等的价格订购标注生产地址为山东省菏泽市、标识为山东平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骨湿康丸”690盒、“清喘丸”410盒,后由韩某(另案处理)邮寄送达,被告人赵某在明知此药是假药的情况下,以每盒12元、13元、1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前来买药的刘某等人,共计900余盒予以销售,2013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剩余的“骨湿康丸”、“清喘丸”。经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告人赵某销售的“骨湿康丸”、“清喘丸”系假药。
    1985年7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长发乡某村开设诊所,明知标注生产地址为山东省菏泽市、标识为山东平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骨湿康丸”是假药的情况下,从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间先后分6次以电话订购的方式在杨某处以每瓶14元的价格购进350盒,在其经营的诊所以每盒19元左右的价格陆续销售。2013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剩余的“骨湿康丸”75盒。经经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销售的“骨湿康丸”系假药。
    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开设中医内科诊所多年,对外宣称医治百病为百姓,私下干的却是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勾当,将患者的生命健康视若草芥,最终也将自己送入法网。从2012年6月至2012年12月间先后分6次从杨某等人处,用电话订购,并由韩某以邮寄送达的方式,以每瓶10元的价格购进标注生产地址为山东省菏泽市、标识为山东平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骨湿康丸”1320盒、“清喘丸”80盒,在其经营的诊所以每盒12元的价格销售给前来看病的徐某等人。2013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经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销售的“骨湿康丸”、“清喘丸”系假药。
    被告人闫某某在海伦市某村开设卫生所,为了牟取经济利益,他不择手段向外销售假药。从2012年11月、2013年3月、2013年4月、2013年5月先后分4次以每盒10元的价格,用电话联系后汇款的方式从杨某等人处订购,,再由韩某邮寄送达的方法,购进标注生产地址为山东省菏泽市、标识为山东平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骨湿康丸”200盒。被告人闫某某明知此药是假药的情况下,在自家经营的卫生所以每盒16元、17元、18元、19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村民代某等人,从中获利1000余元。2013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剩余的“骨湿康丸”1盒及账目。经经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告人闫某某销售的“骨湿康丸”系假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李某某、杨某某、闫某某明知是假药仍进行销售,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141条第1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赵某、李某某、杨某某、闫某某在2011年5月1日前销售假药行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按照修正前的刑法不构成犯罪,但四被告人在2011年5月1日后的销售假药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却构成了犯罪。根据四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处赵某、李某某、杨某某、闫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8个月,缓刑1年;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 000元、28 000元、27 000元,没收了扣押的剩余假药。
    法官警示:黑心诊所卖假药坑害百姓,提醒广大市民警惕
    法官特别提醒广大市民,为了避免买到假药,危害自身和家人的健康,请大家一定要到正规的药店通过正当的途径购买药品,并在医师或药师的指导下使用,在购买相关药品的时候应认准商标,要倍加警惕,以免上当受骗!但是,诸多经验告诫我们:“在很多售假者中,受骗上当的都是老人。”售假者恰恰就是利用老年人容易轻信他人、警惕心不高的弱点进行行骗。在此,法官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尤其是老年人,有病时应当及时到附近正规医院就诊,千万不可盲目地相信黑诊所和街头骗子,否则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疾病痛苦和财产损失。另外,市民如果碰到类似兜售假药和摆摊行骗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提高警惕,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同时告诫黑心店主:做人要诚实,坑人最终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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