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马某因处对象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民警前来制止,马某竟然阻挠公安民警的正常执法工作,并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最终因为自己的冲动行为而承受牢狱之灾。近日,这名女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海伦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刑罚。此案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海伦市首例针对警务工作人员的妨害公务案。
2017年1月17日凌晨,马某酒后来到对象廉某所住的旅店,后马某的姐姐也来到该旅店,因马某与廉某处对象产生隔阂而发生激烈争吵,造成双反不理智进而厮打,经店主劝阻未果后报警。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制止,马某不顾民警的劝阻,情绪激动,口出脏话。随后,开始动起手来,先是推搡民警,后用脚踹击民警腿部,用手将民警手部挠伤对抗执法,另一名民警上前制止,也被马某一拳击中头部,并将其手中的执法记录仪抢下摔坏,后民警等人多次劝解无效,只好将马某强行按住并带离旅店,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调查。当日,妈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经鉴定,两民警腿部、头部受伤,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据了解,事发当天早上,马某是因自己恋爱受挫,到廉某住所伦理,因话不投机,引发一场闹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公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取得执法人员的谅解,对此,对被告人马某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案就是一起暴力抗法行为,使用暴力抗法是违法犯罪行为,马某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暴力抗法者,虽说是一起感情纠葛,却隐藏着无名之火的违法行为,在此,奉劝那些好激动者,切忌冲动行事,这样无益于问题的查明解决,只会让事态恶化。
为此赋诗点评:
野蛮女子太猖狂,感情纠葛把心伤;
找到男子来论理,失去理智不相让;
民警现场来劝降,女子发疯又发狂;
暴力抗法妨公务,牢狱之灾没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