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男王某酒后闯入民宅,持砍刀对同村独居女子阿花进行威胁,使用暴力手段将女子阿花奸污。近日,海伦市法院对这起强奸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
2016年10月26日19时许,家住某镇47岁的无业人员王某,与朋友在一起喝酒,酒后因兽性大发闯入同村居民阿花家中叫门欲发生性关系,孤身一人在家的阿花听到叫门声吓得浑身打颤,不敢开门。借着酒劲的王某心不甘,返回家中携带一把砍刀再次来到阿花家,用砍刀割破门前暖大棚塑料布欲割开挂门绳时,阿花见状将门打开。此时,醉意未醒的王某进屋后,便借着酒劲用刀背敲打阿花头部,用手掐脖子,要求阿花将衣服脱掉,阿花不同意,王某继续用刀进行威胁,阿花看到王某拿着刀逼迫自己,害怕的阿花被迫服从,王某强行将阿花奸污。后王某离开,阿花随即报警。
经侦查,王某于当晚被公安机关在家中抓获,并对强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庭审中当庭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这是一起在光天化日之下,酒后丧失理智闯入民宅,持砍刀对同村独居妇女进行威胁,使用暴力手段将妇女奸污。什么是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它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为此赋诗点评:
有家有业男子汉,喝点小酒求新欢;
闯入同村独家女,持刀威胁欲强奸;
女子不从惊胆颤,掐脖恐吓上手段;
强行发生性关系,自作自受终被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