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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借款伪造房产证 被判刑后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7-04-10 09:07:02


    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理一桩案件中,因缺钱,杨某为顺利借款伪造房产证,抵押借款23.5万元。杨某随后将借款用于清偿债务和生活花销,无力偿还后“跑路”逃往外地,最终被警方抓获。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今年42岁的杨某,家住海伦市某农垦社区。平时无任何积蓄,因生活拮据,便动起了歪脑筋,想通过伪造房产证抵押借款骗点钱用。

    2012年12月份左右,杨某伙同韩某(另案处理)用伪造的某农场场部两套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的方式,大模大样的从李某处骗得借款20万元,韩某得款13.5万元,这让杨某兴奋不已。于是,他将借来的款用于清偿债务和生活花销。此款到期后杨某、韩某未还款,李某找到杨某要求还款,杨某并与李某协商继续使用20万元借款,每月给付1万元利息。截止2013年8月份,杨某给付李某8万元后,要求李某还想继续使用20万元借款3个月。杨某将原先给李某出具20万元欠条抽回后,又给李某出具一份25.3万元的欠条,然后逃至吉林省临江市藏匿。2016年2月李某到某农场房产局办理过户时发现,杨某作抵押的两套房屋所有权证是伪造的,李某联系杨某已经联系不上向公安机关报案。直至2016年9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吉林省临江市抓获归案。案发后,杨某将赃款全部返还给李某,李某对杨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返还全部赃款,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李某在明知自己伪造房产证骗取被害人借款为目的,是犯罪行为而为之,借款到手后立即用于清偿债务和生活花销,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害人李某被杨某欺骗而上当受骗,骗得的财产被公安机关及时追回,未造成经济的损失。而被告人杨某伪造的某农场场部两套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的方式,借被害人李某的借款,此款杨某还不上时,李某到某农场房产局办理过户时才发现,杨某作抵押的两套房屋所有权证是伪造的,才觉得上当受骗,向公安机关报案。

    实践中,为减小借款人无法履行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风险,债权人通常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房产担保。法官提醒债权人,并不是收到产权证原件就万事大吉,还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查明产权登记状况,明确产权人有哪些。如有共同共有人的,还需取得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才能进行处分。二是查明抵押物是否还设置有他项权利。如设有抵押担保权或被法院查封了,即使签订抵押合同,抵押也属无效;最后是在查明产权及他项权利后,应及时到相关权属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以维护交易安全,避免纠纷及损失的发生。

    为此赋诗点评:

    不劳而获公子哥,生活拮据想快活;

    动起歪脑骗点钱,伪造房证来做说;

    得手之后心中乐,还去欠款为生活;

    无力偿还跑了路,最终还是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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