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许某等人在海伦一家餐馆吃“霸王餐”,民警接到报警赶来后,许某竟用拳头猛击民警。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理此案,认定被告人许某犯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而被告人许某以前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已缴纳六万元)。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按照法律的规定,将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已缴纳六万元)。
2016年11月26日晚上18时许,许某与朋友等人来到海伦一家饭店喝酒。酒足饭饱后,与许某一起吃饭的两人先后离开。许某也走出店门,由于许某等人饭后并没付账,饭店服务员将许某拦下,要求付饭费86元。许某说:“明天用红包打给你,要不就给10元钱。”服务员不同意,许某便辱骂店主和服务员,并扬言:“不给钱,你能怎样!”解开腰带脱掉外裤在店内滋事。饭店店主一看这客人太不像话,随即报警。很快,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在查明情况后,民警要求许某要么付账,要么到派出所解决,可许某无理拒绝。公安民警将许某带到派出所进行依法处理时,许某不但不坐下来做笔录,借酒劲见哪个民警察都辱骂,还突然拳打民警,并将其中一民警打伤,直到被制服。
经审理查明,许某在2013年11月26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吉林省蛟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许某在消费后拒不付款,是纠纷过错方。民警依法行使职务,可许某却暴力袭警,其情节较为恶劣。最终,许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法官以案说法】在本案中,被告人许某与他人在饭店吃饭,不给钱强拿硬要是吃“霸王餐”的行为,是一种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随后,民警赶到不但不配合调查,反而打骂警察,严重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所以,本案被告人许某应构成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为此赋诗点评:
男子约友下酒馆,酒足饭饱不给钱;
解开腰带脱外裤,店内滋事视眈眈;
想赖账吃霸王餐,民警赶到一顿劝;
置之不理还打骂,最终关进号里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