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也将会给自己带来法律的惩罚。近日,海伦市法院以被告人张某、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孙某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52岁的张某系某热电公司会计,45岁的孙某就是一个普通农民,与张某是最好的朋友。2015年张某为了自己的私立,以个人的名义为本公司采购了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燃煤,张某为应对账,便找到孙某帮忙购买增值随专用发票。自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张某通过孙某联系与其没有煤炭供应关系的内蒙等五家公司,将货款打到五家公司账户上,形成资金流,再由五家公司按大约9%的比例扣除税点后,将余款返还给张某,张某用此方法在林口县某煤炭公司开具3张票面总金额为3100 002.50元,涉税140 173.10元。在公主岭某煤炭公司开具了112张票面总金额为13 100 263元,涉税1 015472.26元。内蒙古某煤炭公司开具10张票面总金额为11 698 600元,涉税606 14747元。苏尼特某煤炭公司开具了19张票面总金额为22 224 442.50元,涉税1 151 53004元。内蒙古古锡通某煤炭公司开具8张票面总金额为9 358 880元,涉税484917.97元。用以上15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海伦市税务局抵扣税款3 398240.84元。2016年12月份张某发现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遂将所抵税款全额补缴后在2017年1月24日与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孙某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规定,没有货物购销而找他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孙某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据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认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二被告人明知自己没有发生真实的货物交易,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到税务机关进行了抵扣,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并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最终,二被告人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刑。
为此赋诗点评:
公司会计胆真大,巧立名目为公家;
找来朋友来帮忙,虚开发票赚钱花;
滚来滚去滚越大,谁知这事会犯法;
二人补上抵税款,投案自首被轻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