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海伦男子姜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但姜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无视法律,多次不参加社区矫正机关组织的教育活动,被警告三次后仍然我行我素,近日,海伦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对罪犯姜某宣告缓刑1年的执行部分,对姜某执行原判有期徒刑10个月,将其重新收监。
经审查查明,姜某在社区矫正期内,多次不参加司法所的思想汇报、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工作,态度消极,表现欠好。在社区矫正中心对姜某进行三次警告后,姜某依然我行我素,屡教不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不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工作,经矫正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其行为已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该院对司法局提出的对姜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予以支持。故作出以上裁决。
【法官以案说法】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措施,体现了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使罪犯在不脱离社会、不改变生活环境的情况下,自觉接受教育,改过自新。可谁料,姜某不仅不珍惜这次得来不易的机会,反将社区矫正当做其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最终使自己在离缓刑届满还差一个月的时候锒铛入狱。
为此赋诗点评:
小伙犯罪被判缓,社区矫正来监管;
矫正期间不守规,我行我素不听劝;
矫正机关建收监,获得批准撤了缓;
重新执行原判决,锒铛入狱好感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