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醉驾,大多数人首先想到开小轿车或大车的司机。而近日海伦市法院判决一起的案件让人对醉驾有了新看法,男子赵某酒后骑电动三轮车上路,结果在北环路上撞伤一名路人。赵某被认定为酒驾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赔偿被害人郭某经济损失10.3万余元。他也成为海伦酒驾电动三轮车被判刑的第一人。
2016年9月9日18时许,建城乡某村的赵某喝酒后跨上一辆红色“大阳牌”电动三轮车(无号牌),他准备从北环路由西向东方向去,电动三轮车开到晟腾五金建材商店路段门口时,赵某由于酒后精神恍惚,把同向推着两轮手推车正常行走路人郭某撞倒致伤,然后驾车逃逸,行驶一段距离后弃车逃跑。经鉴定,郭某伤情为重伤二级,两个十级残。赵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内的正三轮摩托车。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后赵某迫于压力于2016年10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对于郭某经济损失无能力赔偿。
赵某酒后骑电动三轮车算不算机动车?该案引起了一些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1条则将机动车的范围概括为“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无论是依文义解释还是逻辑解释,一般意义上的电动三轮车确为机动车无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行为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通常摩托车被认定机动车无疑,那么马路上最常见的电动车是何身份呢?据了解,国标GB7528将轻便摩托车定义为“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这就意味着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电动车就符合了轻便摩托车的界定,也即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了。虽然生活中常见的电动车皆是符合国标的时速40码以下的“电驴”,但市区道路上仍不乏横冲直撞的超标或改装电动车。因此,如果酒后驾驶超“40码”的电动车辆也会构成刑事犯罪,赵某就是很好的例子。法官提醒那些好喝酒的司机,无论是走访亲友,还是会朋友,开怀畅饮在所难免,但应切记“开车莫喝酒,喝酒莫开车”,以免给自己的人生留下遗憾甚至重大伤害。因为酒驾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极可能造成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自身受到伤害的同时仍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因此是一种法律禁止,个人不能触犯的底线。如果造成了他人的生命或财产损失,不但要承担受伤害人的损失,还要承担赔偿受害人抚养人的抚养费等费用。可能会造成受害人家破人亡,因此赔得倾家荡产的后果。所以奉劝大家: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
为此赋诗点评:
喝点小酒瞎臭美,骑电动三轮耍威;
精神恍惚撞上去,伤了路人怕规罪;
弃车逃跑心升畏,交通肇事无钱赔;
只好投案来领刑,法律面前认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