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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拘禁他人 债权人参与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7-14 15:22:41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索债方式要妥当。这不为索要债务,七男子强行将他人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长达10多个小时,期间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索债方式不当而触犯刑法的案件,法院以杨某(债权人)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李某、杨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参与人康某、李某某、代某、曲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乔某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于某在海伦市某贷款公司贷款2万元,到期后一直未还款。2016年12月9日9时许,该贷款公司经理杨某与李某、张某(另案处理)、谢某(另案处理)等人到佳木斯市桦川县某银行办理贷款,张某、谢某在银行遇见于某,二人将于某领到宾馆见杨某。见面后,杨某对于某进行辱骂,并让李某、张某、谢某看着防止逃跑而进行控制。17时许,李某开车将于某押上车,杨某、张某等人一同回海伦,23时许到达该贷款公司。杨某某事先是杨某告知于某已找到,便在公司等候,杨某见到杨某某说:“于某交给你了,别让他跑了,打的时候轻点,别整出事来,晚上跟他到上手铐。”于是,杨某某、李某、代某、曲某、康某将于某带到公司二楼,杨某某杨某某打于某几个嘴巴,并让康某用手铐将于某铐在二楼的楼梯扶手上,杨某某嘱咐李某、代某、曲某、康某看好于某别让其跑了。次日8时李某将于某手铐打开。这时,于某用短信与妻子金某联系后,金某到公安机关报案,22时许于某被解救。

    2016年12月10日22时许,乔某受杨某指使,将该公司二楼录有看管于某的监控视频删除,乔某因不会删视频,便与李某调换电脑机箱,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侦查,杨某某、李某、代某、曲某、康某于2016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抓获;杨某于2016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杨某某、康某、李某某、代某、曲某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乔某为使被告人杨某等七人非法剥夺被害人于某人身自由的监控视频不被公安机关提取,而采取调换机箱的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李某、杨某某、康某、李某某、代某、曲某均系主犯。被告人康某、李某、代某、曲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李某、杨某某、康某、李某某、代某、曲某、乔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的身体由其本人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刑法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有: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必须以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为目的。这种犯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挟嫌报复、耍特权、逼取口供等等。但是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量刑时可作为一个情节考虑。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法律并不要求有其他危害的后果。犯罪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非法拘留、强行禁闭等等。拘禁必须是非法的。

    本案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虽然是为了追讨自己公司的合法债权,而纠集李某、杨某某、康某、李某某、代某、曲某共同将被害人于某扣留,但其所采取的手段剥夺了于某的人身自由,为法律所明令禁止。从行为人杨某所实施的行为可以看出,杨某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他的这一主观目的,是通过对被害人于某强行扣留在特定的区域得以实现。本案杨某虽然是一个要讨回贷款的债权人,从形式上看,杨某要回贷款是理所应当,应受到法律保护,但由于他纠集行为人李某、杨某某、康某、李某某、代某、曲某,共同采取非法扣留的手段,使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以达到要被害人筹措贷款,了结所欠债务的目的,为法律所不容,从而使他从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权债务关系而讨回贷款的人,变成一个受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杨某的法盲行为,触犯了刑法,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而行为人李某、杨某某、康某、李某、代某、曲某为了帮助杨某讨回贷款,共同参与实施了将被害人于某强行扣留的行为。因此,杨某、李某、杨某某、康某、李某某、代某、曲某七人在主客观方面均符合了本罪的构成要件,且属共同犯罪。

    法官提醒:面对欠钱不还的老赖,维权讨债也不能乱来。债权人杨某在债务人于某“赖账不还”时,竟然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于某,逼迫讨债。此案教训是深刻的,告诫大家,索取债务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采取正当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忌以身试法。

    为此赋诗点评:

    为了索债犯了法,拘禁他人太傻瓜;

    法盲经理纠集人,限制自由付代价;

    拘押禁闭为了啥,深刻教训可太大;

    共同参与判了刑,要切忌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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