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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超速撞人致死 司机无力赔偿获刑

  发布时间:2017-07-14 15:23:14


    超速、酒驾、随意并线等既是交通陋习,更是交通违法行为,看似不起眼,却极易引发惨痛的道路交通事故。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理这起因超速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同时,判处被告人王某给付被害人赵某家属经济损失59.8万余元;给付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11.8万余元。

    2016年12月31日8时30分许,王某驾驶黑M2915号小型轿车沿绥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74公里处,为赶时间竟在限速40公里路段以时速70多公里的速度行驶,在超越前方车辆时,由于车速太快,加上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车辆驶入路面左侧后,与对向沿绥北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赵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系生前在交通事故中胸部在外力作用下造成胸骨、肋骨骨折、心肺挫伤,心脏骤停死亡。乘车人刘某左胯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刘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刘某无责任。

    经侦查,王某于2016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在事故现场抓获。案发后,因王某无能力赔偿,未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与对面来车会车时超车驶入对方车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无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谅解不予谅解。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致命“杀手”是超速。

    超速行驶对人的生理、心理影响。曾经有人比喻过"汽车如同平时期的炸弹,交通事故如同没有硝烟的战争。"汽车与炸弹,在物理学上都有一个共同具备的东西--能量,炸弹的能量是来源于化学反应,并且爆炸的睡间释放出崃,汽车的能量来源于汽油的燃烧并表现在行驶速度上。众所周知,汽车速度越快,它所蕴含的能量就越大,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也越大。相应地,从人的心理角度讲,一部慢速行驶来的汽车和一部快速飞弛而来的汽车在人的心理上所引起的恐慌程度是绝对不相同的。这就是人类心理中普遍存在的对能量的恐惧性。速度,除了能使人们产生恐惧、惊慌的心理,同时还能带来许多生理上的反映。

    一是驾驶员的视力与车速。驾驶员在行车中的视力是随相对运动速度的驾快而变化,车速越快,视力下降越大。

    二是驾驶员的视野与车速。眼睛注视一个目标,注视点以外一定空间的物体也能看见,这个空间范围称为视野。正常情况下,双眼视野可达160度。驾驶员的视野与一车速密切相关。车速越快,视野就越小,注意点向远伸展。

    三是速度对驾驶员及行人判断准确性的影响。在行车过程中,驾驶员对对向来车的车速是很难做出准确判断的。正是由于人在纵向对速度的感知能力差,在穿梭不停的车流中人们很大程度依赖于经验来保持自身与整个交通系统的协调,因此,从整体上讲,车速过快或过慢,即车流速率的距离散性越大。造成交通事故就越多。在这个意义上,交通事故是与车速的离散率成正比的。

    四是超速行驶的危害性。由于车速的快慢,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有着直接关系。

    本案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违规超速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本案中,王某在限速40公里路段竟以时速70多公里的速度超速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关于“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规定。王某在超速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车辆驶入路面左侧后,与对向沿绥北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赵某驾驶的车辆相撞,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加重处罚。

    超速驾驶害人害己。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为此赋诗点评:

    超速行车事故多,都是司机惹的祸;

    致命杀手玩心里,胆子大了没的说;

    一旦出事心哆嗦,后悔傻眼狱中落;

    吸取教训好案例,开车司机要记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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