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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军人执行职务 海伦男子被判徒刑

  发布时间:2017-07-21 15:10:43


    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结一起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法院以被告人鲁某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10月26日12时许,市公安消防大队陈某等四人,受指派乘消防车到海伦市某村四组出火警,鲁某因消防队工作人员来晚了,并对其灭火方式不满,与陈某发生口角,鲁某用拳头对陈某进行殴打,致使消防队工作人员灭火工作延误。案发后,鲁某逃跑。

    鲁某于2016年11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因阻碍消防大队灭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罚款一千元。后实施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鲁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被告人鲁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影响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所谓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如果行为人是军人,就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应当根据《刑法》第426条的规定,定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系正在执行任务的军人,却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挠,以致对方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正常执行职务。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

    本案被告人在军人执行合法职务过程中,使用暴力加以阻碍,导致军人无法正常执行职务。并造成人身伤害,已经构成本罪,应该依法惩处。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为此赋诗点评:

    三十五岁村硬汉,村庄着火急了眼;

    报出火警消防队,火速赶到来救援;

    消防队员赶在前,埋怨来晚而不满;

    大打出手延火情,触犯刑律坐了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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