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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出了事故 车主乘车人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7-08-10 14:50:34


    日常生活中好意搭乘顺便车现象不少,虽有诸多好处,但麻烦也不是没有。近日,海伦市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邻里乡亲之间“好意搭乘顺便车”发生事故反目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田某3.5万元。

    2017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李某驾驶自家摩托车到城里办事经过田某家门口时,被田某叫住请求让其搭乘自己到街里。李某当即将摩托车停靠在路边,让田某上车,便拉着田某往城里行驶,当车行驶在距城里5公里时,欲前行驶的轿车车超车时,正巧对面行驶的一辆货车相遇,李某遂紧急刹车,导致田某在极短的时间内遭遇急停从摩托车上摔下来而摔伤。田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共花医疗费5万元。李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未购买相关保险,田某乘坐摩托车时未戴安全帽。田某出院后,要求李某赔偿未果,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当实行过错原则。虽然田某是无偿搭乘李某的车辆,但驾驶人李某应当保证田某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行驶过程中双方都应尽谨慎注意义务,但本案中,李某同意田某无偿搭车,双方均未按规定戴安全帽,李某却没能保障田某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且田某受伤系由李某驾驶不当造成,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田某虽对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但其作为成年人明知所搭乘的车辆系非营运摩托车,具有一定安全风险,仍同意无偿搭乘,自身也有过错,亦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及其对事故后果造成的影响,酌定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70%,田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30%.一审判决李某赔偿田某损失3.5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以案说法】无偿搭乘,也称为“善意搭乘”、“好意同乘”、“搭便车”等。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相对于有偿运输合同而言,无偿搭乘人不存在支付乘坐他人车辆费用的义务,无偿搭乘非营运车辆行为的实质,在于车辆保有人与搭乘人间成立了无偿运输合同,即:当搭乘人提出免费搭乘的要约后,机动车保有人有权作出同意或拒绝的决定,其一旦同意免费搭乘并在搭乘人上车后,双方即缔结了无偿运输合同。无偿运输合同成立后,无偿搭乘人虽然无需支付运输费用,但机动车保有人仍须负有安全运输乘客到达目的地的义务,反之,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合同法对有偿合同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而对无偿合同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在处理无偿搭乘行为中的损害赔偿时,应当根据机动车保有人和无偿搭乘人的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赔偿比例。本案中李某同意田某无偿搭车,双方均未按规定戴安全帽,却没能保障田某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且田某受伤系由李某驾驶不当造成,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田某虽对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但其作为成年人明知所搭乘的车辆系非营摩托车,具有一定安全风险,仍同意无偿搭乘,自身也有过错,亦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法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作为好意施惠的顺风车搭乘,如果搭乘人上车了,司机即有安全送其到达目的地的义务,途中若因自己的重大过错造成了搭乘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安全驾驶要注意,莫让好意变麻烦。

    为此赋诗点评:

    李某驾车城办事,好意搭乘村同志;

    途中意外出事故,田某受伤去医治;

    身体经济受损失,诉求药费反僵持;

    法院依法分责任,各负均衡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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