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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歪脑强奸少女法不饶

  发布时间:2011-11-04 13:46:05


    近日,海伦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强奸少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8年。

    被告人张某家住偏远农村,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娶妻生子。在改革的大潮冲击下,张某从一个普通的农民,一跃进城,当上了一名出租车司机。在这灯红酒绿的花花的城市里,他接触的人多了,整天出没在各种酒店、舞厅和网吧等,受一些不良文化的影响和污染,更经受不住精神诱惑,久而久之,思想上发生了变化,喜欢追求精神寄托,寻求异性刺激,结果触犯了法律,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张某为了寻求刺激,在2009415日开始,经常到其姐姐所开设的理发店内,寻找异性猎物。不久他看上了在其姐姐店里的学徒工小芳(15岁),利用小芳的朦胧期和好奇心理,采取引诱和刺激的方法,对小芳动手动脚,并采用语言威胁和推打手段,让小芳随从他。由于小芳年纪小,不懂得怎样保护自己,经受不住诱惑,害怕他打骂而就应允了他的行为。就这样,第一次使被告人张某的美梦欣然得逞。张某尝到了甜头,并变本加厉来纠缠小芳,小芳怕被告人张某再次欺负她,哀求被告人张某,而被告人张某为了达到奸淫的目的,再次对小芳采取胁迫手段,再次将小芳奸污。后又多次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对小芳进行奸污,致使小芳怀孕。一直到12月份,小芳的父母才发现孩子身体发生变化,便领着孩子到医院进行检查,才知道孩子怀有身孕,这才如梦初醒,领着孩子到公安机关报案,才将被告人张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实施奸淫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多次奸淫未成年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怀孕的具体情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依法从严、从重惩处。为了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某进行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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