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作为弱势群体,本更应发愤图强。然而,却干起非法勾当,一名从外地流窜到海伦在夜间砸车玻璃盗窃万余元的财物,另外一名是本地人在各小区专偷摩托车及电瓶涉案金额2000余元,后均被抓获。近日,海伦市法院以被告人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千元。
案例一:四十三岁聋哑人砸车窗盗窃一万余元
年近四十三岁的聋哑男子齐某,来自哈市阿城区新华镇建设村。2017年1月14日下午15时许,乘火车来到海伦市内,18时许,齐某步行至海伦市西城小区某咖啡店门口时,看见人行道上停着一辆丰田牌越野车,便产生盗窃歹念,上前用手将副驾驶侧车玻璃打破,盗得车内金利来女士手包一个(内有现金4639元)、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ipadpro128g,经物价部门认定5641.10元),齐某将所盗财物夹在外衣内侧逃跑时,被刘某的父亲发现而制服,后被公安人员赶到当场抓获。齐某共盗得财物价值10280.10元。
另查明,案发后,齐某家属一次性赔偿刘某1.4万元,取得刘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砸车窗玻璃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案发后,被追回并返还失主,且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认罪、悔罪,鉴于系聋哑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视其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四十九岁聋哑人专偷摩托车及电瓶涉案金额2000余元
四十九岁聋哑人陈某是当地人,2016年4月2日,陈某窜至市保健新区2号楼内盗得鸿达牌电动摩托车一辆(作价为500元)改装成电动三轮车一辆(经作价1000元)4月4日,陈某又窜至兴盛嘉园b2栋楼车库南侧花池内盗得凯马货车传动轴一根及废旧弓片(作价为16元)等物品。4月5日,陈某再次窜至兴盛嘉园b2栋楼车库南侧花池内盗得凯马货车传动轴两根(作价为200元),电瓶一块(作价为389.58元)。
经侦查,陈某于2016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陈某共盗窃3次,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金额为2105.5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鉴于系聋哑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近几年来,聋哑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且呈现出团体化、专业化和地域化的特点,他们所结成的团伙犯罪配合默契,手段狡猾,严重地危害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聋哑人犯罪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与正常人收入的不均衡及物质生活的差距。其次聋哑人不能正常的与人沟通交流,所以不知法、不懂法、不会用法导致残疾人不遵守法,错误地走上犯罪道路。最后,因为生理缺陷,残疾人在许多方面都比正常人差,容易导致其自信心不足。部分残疾人存在较强的自卑心理,更需要得到亲友、老师等人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及时矫正其心理问题。否则,经过长期的压抑容易形成心理疾病,在遭受不公正待遇时,自卑的心理会让他们比正常人更狭隘、更偏颇,更容易产生报复心理,从而导致犯罪。由于与社会群体的交流存在很大的障碍,难免在工作、生活中遭受歧视和不公正待遇。收入不平等和生活环境的压力使其心理产生扭曲, 形成 “厌世” 的不良心态,进而产生违法犯罪的错误念头。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对精神病人、聋哑人与盲人的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理。根据《刑 法》第 18 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 根据《刑法》第 19 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这包括三方面的意思:
一、又聋又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免除,但不一定就得从轻或免除处罚;
二、是否要免除处罚,还要执法机构视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的轻重给予决断;
三、聋哑人犯罪跟免除或减轻处罚之间不存在必然性。
由此可见,对聋哑入犯罪,既不能姑息迁就,也不可矫枉过正。所以聋哑人不仅家庭、学校对他们的亲情化感化教育,还需要政府和社会要建立保障体系和关爱环境,完善社会对残疾人的教育、就业的社会救济保障机制,提高残疾人的素质和就业率,解决其工作和生活、婚姻等问题,防止残疾人因生活无助而走上犯罪。
为此赋诗点评:
四十多岁聋哑人,弱势群体是一群;
本应发愤图强志,不劳而获成罪人;
两个四十多岁人,为了金钱偷别人;
没有娶妻生儿女,走上犯罪令智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