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保持合理的行驶速度并不得超速时占用他人车道,否则,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不但赔偿更得判刑。近日,海伦市法院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7年5月21日11时20分许,王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海伦市内至海伦农场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扎音河乡某村屯路口时处,超越前方同向姜某驾驶的电动电动三轮车时,姜某驾车向左转弯,王某由于车速太快,来不及刹车,造成两车相撞,致姜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姜某系生前在交通事故中在钝的物体作用下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心肺损伤、脾破裂大量失血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王某驾驶的轿车行驶速度为77、33km/h。姜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正三轮摩托车。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超速驾驶车辆刑警交叉路口处超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在现场被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协商,王某赔偿给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超速行驶i,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因此,对被告人王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开车超速撞人致死,如果双方已就赔偿达成协议,肇事司机是否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先看下《刑法》有关规定: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伤人致死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再看一下《道路交通法》关于损失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综上,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会有如下可能结果:
1、肇事司机如果在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如超速开车、酒后驾驶、乱冲红灯)的情况下撞人致死,那么应按交通肇事罪论处。
2、如果司机本人并无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但主观上存在过失(自信的过失或疏忽的过失),那么应按过失伤人致死罪论。
3、如果交通事故系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而司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如紧急刹车)但仍致死的,司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一定程度上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如果交通损失是由被撞行人故意造成的,则司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实际生活中,如果出现1、2两种情况,肇事司机已承担赔偿责任且受害方无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缓刑。
为此赋诗点评:
毛楞小伙挺快活,遇到路口还超车;
撞向同向电三轮,车快刹车急打舵;
应急处理没了辄,只好硬撞人和车;
出事抢救人已死,赔钱领刑悔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