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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伤人需赔偿 不足部分监护人赔偿

  发布时间:2017-09-21 15:46:18


    精神病人伤人后无法承担刑事责任,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害人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对精神病人及其监护人提起诉讼。近日,海伦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精神病人杀人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该案有了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精神病人以个人财产赔偿被害人损失,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赔偿。被告阿敏、监护人王某赔偿给五受害人及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42.8万余元。该案告诉人们,认为精神病人伤人后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认识是错误的。

    2016年11月6日凌晨3时许,对靳某夫妇一家人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这一天,阿敏持刀进入靳某夫妇家中,进屋后,将靳某和丈夫吕某砍伤,吕某被砍伤后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靳某被砍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多发刀砍伤、右肱骨骨折、右肾损伤、十二指肠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伤残七级。吕某次子被砍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头皮外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不构成伤残。吕某被阿敏连砍数刀而致命,不幸身亡。噩耗传来,靳某及吕某的父母、孩子痛彻肺腑,悲愤欲绝。她们首先想到向公安机关报案,将行凶者绳之以法,给死去的丈夫和儿子、父亲讨个公道。

    凶手很快被抓获,经警方立案侦查,凶手名叫阿敏,44岁,本市联发乡某村村民。凶手落网,这使靳某及吕某的父母终于有了一丝欣慰。可是,令她们始料未及的是,杀害丈夫的凶手是一名精神病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对阿敏的精神病鉴定显示,阿敏系精神病患者,作案行为是案发时处于发病期的病理性思维支配,作案期间对其行为丧失辨认及控制能力,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司法机关依法对阿敏强制治疗。这意味着,杀害丈夫的凶手不负刑事责任,那么谁该为无辜丈夫的生命承担责任?靳某承受着巨大的伤痛,将阿敏的监护人即其母亲王某告上法庭。她们认为,王某作为张某的监护人,明知其儿子精神不正常,而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阿敏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但因自己侵权行为造成原告靳某丈夫吕某死亡、原告靳某、次子受伤的结果。被告阿敏属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作为阿敏的监护人,王某具有法定的监护义务,但其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造成被告阿敏将原告靳某的丈夫吕某致伤死亡,故监护人王某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被告人为化名)

    【法官以案说法】当今社会,精神病患者伤人案件时有发生,因案发时精神病患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最多被强制治疗。而作为被害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精神病患者及其家人赔偿经济损失。因精神病患者既无刑事责任能力也无民事行为能力,在诉讼中应将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以达到最后判决执行的目的。

    对此类情形,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为此赋诗点评:

    阿敏凌晨发病期,拎刀窜至老邻居;

    进屋就是一顿砍,砍伤屋里夫和妻;

    滥杀无辜悲歌涕,妻子重伤夫归西;

    司法鉴定限制人,监护担责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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