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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未同居 法院判决返彩礼

  发布时间:2017-10-12 16:33:04


    村民阿亮与阿花定了亲、并举行了订婚仪式,办理了结婚登记,计划于当年年底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登记结婚后,但未共同生活。订婚期间,阿亮通过媒人共给付阿花彩礼150 000元。后双方因性格差异等多种原因产生矛盾而分手,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女方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许多人认为不可能,但法律对此却有着明确规定,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结该起离婚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准许二人离婚、由被告阿花限期返还原告阿亮彩礼款130 000元,诉讼费由原、被告均担。

    现年34岁的阿亮系某村村民。2016年年6月初,经媒人王某牵线介绍,家境比较困难、已是大龄“剩男”阿亮与小5岁阿花相识,相亲时,这对孤男寡女对对方的相貌、条件、言行举止等都能接受,都觉得能成亲,便决定尽快定下这门亲事。同月25日,二人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定了亲,并举行了订婚仪式。阿亮诉称:订亲时,他分2次给付阿花现金150 000元,并购买手机、衣物花费大量现金。在定亲十天后,二人便牵手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结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接着,双方紧锣密鼓地商量着举办婚礼的具体事宜,可是,由于双方因性格差异就在洽谈婚礼过程中,二人发生了重大分岐,阿花想把婚礼办得风光体面,而阿亮手头却非常拮据,不肯多花钱,结果二人越谈越冷淡、越疏远,阿亮说阿花瞧不起他,甚至经常羞辱动手打他,阿亮因生性老实,从未还手,但感情已受伤,感觉二人没有共同语言,难在一起长久度日,便产生了分手的想法,并想要回此前所赠彩礼钱,但却遭到阿花拒绝,看到无法达成共识,阿亮诉至法院,要求与阿花离婚,并退还彩礼。经法院多次调解,阿花同意离婚,但拒绝返还彩礼。

    阿花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间内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庭审中,阿亮主张返还彩礼150 000元,提供媒人王某证实定亲时男方给付女方彩礼150 000元,亦证实二人未举行结婚仪式,并提供其所在村村委会的证明,证实其与女方未举行结婚仪式、未共同生活的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原告主张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即未共同生活,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即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之规定,现有证据证实,被告接受原告的彩礼150 000元,依法应予酌情返还。原告要求返还其他彩礼,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缺席判决。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当事人系化名)

    【法官以案说法】定亲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可以说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但是,办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就闹分手的,照样可以索回所赠彩礼,这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男当事人起诉索要彩礼,恰好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2个要件:以离婚为条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因此其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另外,关于二人婚姻关系的判定,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当事双方符合本条第(五)项之规定,故男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可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女当事人拒不到庭参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此案。

    为此赋诗点评:

    大龄男女正当婚,媒人介绍订了婚;

    匆忙举行婚仪式,过了彩礼定了亲;

    婚姻机关领了本,筹备婚礼闹纠纷;

    登记结婚未同居,退还彩礼起争论;

    男方起诉要离婚,女方拒绝退礼金;

    法院开庭来审理,查明事实判离婚;

    法律规定有责任,酌情返还赠聘金;

    告诫那些男和女,遵守法律才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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