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的土地补偿款挪用于个人生产生活,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海伦市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今年6月,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镇某村治保主任兼会计陈某在协助人民政府被征用土地面积时,村所得的补偿款在管理使用上有问题。市检察院展开了初查,很快锁定了该村治保主任兼会计陈某有重大嫌疑,并对陈某进行传唤并承认了挪用的事实。随后,陈某被取保候审。
经查,2011年,作为村会计陈某协助市政府征收该村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在上报被征用土地面积时,村长周某与陈某商定,将村4000平方米荒地和机动地以村民承包地名义上报,所得补偿款归村里所有。陈某以村民名义一起上报。土地补偿款每平方米44元,共得土地补偿款176 000元。村长周某让陈某将此款全部入村财务账上,陈某只入账70 560元,余下105 440元被自己用于个人和家庭生产、生活。案发后,陈某全部退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已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又将挪用的公款全部退出,依法对告人陈某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
目前,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利农、惠农政策日益增多,农村基层干部在其中承担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但是由于过于依赖传统经验,法制意识淡薄,往往容易诱发职务犯罪。
在这起案子中,陈某一开始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土地补偿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公款(土地补偿款定性为公款)。被告人陈某固然是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可是他负责对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管理,实际上是协助政府从事征地款管理工作,应以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职员论。因而,被告人陈某在帮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治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补偿款的行为,已形成了挪用公款罪。
一是“其实,村干部职务犯罪是个老话题了。大量群众来信来访也反映出村官职务犯罪日益严重,传统意义上村官的公正廉洁正遭受质疑,村民自治组织的生态环境正在遭受破坏。”二是“法律缺位导致打击村官职务犯罪困难重重。”对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空当,但在实践中仍存在操作性问题,加之村官在不少领域行使职权没有法律规定,出现了法律缺位,而职务犯罪往往发生在那些没有法律规定的灰色地带,使法律难以有力打击。三是“村务不够公开是村官犯罪的根本原因,也是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重要原因。”应进一步完善打击和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相关立法。“要积极推进村务公开,对村务公开事项、公开时间、工作程序、意见受理等项进行统一安排,确保村里财务公开不流于形式。”与此同时,要加大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已经查处的农村职务犯罪案件,抓好警示教育,把村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梳理,编选典型案例,进行巡回警示教育,增强村干部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
该案的依法处理,对农村基层类似情况具有指导作用,帮助广大村、镇基层干部理清了是非界限,会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此赋诗点评:
小小村官挺大胆,帮政府把土地管;
征用土地上了报,补偿款拨十来万;
村长让他把帐填,只入账上不多钱;
剩下余款自己用,用于生活和生产;
超过三月未归还,被人举报傻了眼;
没有意识是犯罪,挪用土地补偿款;
案发以后全退还,法院依法从轻判;
以案讲法来警示,村官一定要收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