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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期间生经济纠纷 法院判被告偿还债务

  发布时间:2017-11-09 14:25:25


    热恋期间,男女坠入爱河,双方肯定会发生经济往来。但是爱情一旦破裂,昔日的恋人成为陌路,双方以前的馈赠纠葛又该如何处理呢?近日,海伦市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限被告阿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阿超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

    25岁的女青年阿瑶(化名)与男友阿超(化名)曾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阿瑶与阿超曾发生多笔经济往来,因阿瑶在当地做建材生意,不时有大额经济往来,有时资金周转不开,只好求救阿超,两人相互往来账目数次,阿超分四次交付给阿瑶的金额为32万元。在双方分手后,阿瑶向阿超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阿超现金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因阿超要求终止交往,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发生了多笔经济往来,经结算后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作为双方经济往来的结算,系当事人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该按照借条向原告偿还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法院依法支持自起诉之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恋爱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对于恋爱期间产生的经济往来,是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被告在分手时,给原告出具借条,如果双方在分手时没有约定,即按照借条偿还,然而由于恋爱期间的特殊关系,当事人往往没有刻意进行隐瞒。因此,恋爱中的青年男女在恋爱期间应保持必要的冷静,对自己的出资行为有合理预期,这样才会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本案中,阿瑶与阿超是恋爱产生的经济纠纷,情况较为复杂,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作为双方经济往来的结算,系当事人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该按照借条向原告偿还借款,这跟赠予毫无瓜葛,阿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阿瑶是正当的。

    为此赋诗点评:

    恋爱男女坠爱河,经济往来还挺多;

    恋情一旦翻了脸,形成陌路谁评说;

    分手借款出纠葛,男方无奈诉解决;

    法院根据借据条,判决女方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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