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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不慎受伤 雇主按份担责

  发布时间:2017-11-09 14:25:54


    因雇主的安全措施不到位,加之雇员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的损害,双方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劳务时从楼梯上坠落摔成8级伤残,引发健康权纠纷。近日,海伦市法院成功调解了此案。被告孙某承担原告郑某赔偿责任所有费用的70%,计10.85万元。原告自行承担30%,计46500元。

    2017年4月,孙某承包了某楼房修建工程,主体完工后,孙某又雇郑某从事吊棚工作。在施工的过程中,郑某不慎从高空坠落摔伤,诊断为胸12、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35天,花去医疗费7.6万元,并经司法鉴定为8级伤残。随后,因赔偿问题引发纠纷,郑某起诉要求孙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5.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某在孙某承建的工地从事劳务,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郑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孙某作为雇主,未对郑某从事工作提供安全保护,存在过错,应对郑某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而郑某作为成年人,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应尽到必要的注意、审慎义务,造成自身伤害,其本人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主审法官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释法明理,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达成上述按份担责的调解协议。

    【法官以案说法】主审法官庭后解释称,本案中,郑某接受孙某的雇佣建造楼房,孙某与郑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某在从事在建房施工中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导致郑某从4米高处坠落,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孙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郑某自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4米高的地方施工却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下,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为此赋诗点评:

    工头建房找雇工,找来雇工就施工;

    雇工不慎高空坠,造成伤残来诉讼;

    法官析理讲分明,区分责任划得清;

    调解解决赔到位,握手言和心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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