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理一起因不交取暖费、物业费引发的伤害案。法院以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6年1月22日14时许,孙某与魏某(另案处理)到杨某家要欠房款、物业费、取暖费。在交谈中,杨某要求办房照才交所有费用,否则不交。孙某说:“你要是不交这些费用,我们就把你家供热停了。”随后,孙某与魏某去找物业经理马某,过了一会儿,孙某与魏某领着马某又来到杨某家,孙某二话未说欲关掉杨某家供暖阀门,杨某上前阻止不让关,三人便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杨某激怒打孙某一拳,孙某拽住杨某衣服领子,孙某恼怒用拳头击打杨某,而人用拳头相互击打对方头部。在一旁的杨某妻子任某看二人相互厮打,上前也与孙某撕扯,孙某和杨某因相互厮打而倒地,这时,魏某上前用脚踢杨某,杨某踹魏某一脚,将为某踹倒,魏某起身后继续与孙某一起殴打杨某,致杨某头部受伤。厮打一会儿后,双方各自分开寻找工具欲打对方均为打到,被闻讯赶来的派出所民警制止。经鉴定,杨某伤情属轻伤二级,九级伤残。案发后,孙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6年9月8日,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索要取暖费和物业费时,不能正确处理而发生争执后,将业主杨某打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某将被害人打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当庭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综合司法部门调查评估意见,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业主、物业都应理性维权
业主与物业公司签有物业合同。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而拒交物业费,实际上是以违约的方式来“维权”,这样做显然是不对的。业主发现物业服务有问题,应该向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还解决不了问题,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解聘当前物业公司另外选聘。“如果有证据表明,确实因为物业服务不到位而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可以依法要求物业承担损失。”拒交物业费,本身就是违约行为。物业公司因为收不齐物业费而导致服务质量下降,陷入恶性循环。部分业主拒交物业费,看似为自己“维权”,实际上侵害了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物业公司也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催交欠费。物业公司可以依法起诉欠费业主,通过法律程序催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业主往往不会无缘无故拖欠物业费,法院通常以调解为主,解决业主和物业间的矛盾。上述案例就是一个比较鲜明的例子,杨某欠房款、供热费和物业费,是有原因的,孙某上门索要也是正确的,但是方法不对,侵犯了杨某的权利,应吸取教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其中全民守法是向所有公民提出的,包括每一名群众和每一家单位。在碰到物业纠纷时,无论业主还是物业公司,都应在法律框架范围内理性、冷静地依法维权。
为此赋诗点评:
孙某上门来收费,杨某有因就不给;
双方发生口角后,挥拳互殴不嫌累;
故意伤害犯了罪,赔钱坐牢好伤悲;
理性维权要懂法,吸取教训太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