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不义之财,一80后无业男子没钱生活,行窃果腹,二年内先后18次入室盗窃,最终换来牢狱之苦。近日,海伦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王某系北安人,为了生活几年前来到海伦市独居生活,因为他没有钱生活,只能偷些食物填饱肚子。2015年冬至2017年6月期间,王某先后18次采用翻窗入室或利用开锁工具入户的方式在海伦市区各大平房等多地进行盗窃,盗走被害人现金、黄金首饰、白酒、各种食物、厨房用具等。2017年6月29日,王某被公安机关在案发香肠捉获归案。王某共盗得现金7233.51元,盗窃物品价值1799.26元,总计9032.7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现金7000元和部分物品,并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多次秘密取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大部分赃款、赃物被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为此赋诗点评:
无业男子没钱花,行窃果腹为了家;
独居一人来海伦,租个楼房小住下;
平民小子苦命娃,工作难找很抓瞎;
为了生活来偷盗,触犯刑律犯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