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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就动手 伤害他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01-12 13:55:25


    原某信用社职工刘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刘某某持镐把将对方打成重伤。近日,经海伦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对被告人作出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刘某某原系某信用社职工,与被害人吴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9月17日20时许,吴某与刘某某在市内某一饭店就餐时,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被一同就餐的朋友朱某、窦某拉开。刘某某便开车离开后,窦某提议去卡拉OK唱歌,吴某就坐在朱某的车回家接妻子孙某。此时,刘某某给同事刘某打电话,让刘某同他去喝酒,刘某某开车接到刘某后,又找杨某一起去喝酒,三人一起开车来到饭店。这时,刘某某接到吴某妻子孙某的电话,孙某质问刘某某为啥与吴某打架,并约定到某公园北门口面谈。于是,三人开车一同到某公园北门口,孙某坐窦某的车来到后,下车质问刘某某后离开。约半小时左右,吴某得知妻子孙某与刘某某约的地点,就坐朱某的车来到某公园北门口,来到刘某某的车前,刘某某下车后,二人又厮打到一起。刘某看见刘某某与吴某厮打起来,从车上操起一根镐把跑到跟前照吴某头部打了一镐把,将吴某打倒在地。朱某去拦着刘某,刘某某从刘某手中抢过镐把又打吴某几镐把后,刘某某几人开车离开。吴某受伤后被朋友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法医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刘某于2017年5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刘某于2017年8月10日被鸡东县公安机关在鸡东县鸡林乡前进村其岳父家抓获。2017年10月31日刘某某、刘某家属与吴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吴某的经济损失,得到吴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九级残,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应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朋友产生纠纷而争吵,不能理智处理,持镐把致朋友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为此赋诗点评:

    好朋友饭店相会,因琐事闹掰劈尅;

    开车离开找喝酒,电话打来说怨谁;

    约定地点把面给,哪知朋友前来会;

    厮打一起相互殴,朋友操起镐把擂;

    不解恨抢镐把捶,打完开车玩妩媚;

    伤害他人法不容,进了监狱才后悔;

    劝告那些不守规,学法懂法能敬畏;

    不要为了点小事,触犯法律不值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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