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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车辆在海伦肇事逃逸 肇事司机主动投案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8-01-12 14:07:17


    辽宁籍司机魏某驾驶红色解放牌重型大货车由北向南行至绥北公路时,将骑自行车的宋某撞死后逃逸。近日,海伦市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今年1月8日16时许,魏某驾驶红色解放牌重型大货车由北向南行至绥北公路行至91KM+700M处时,对面驶过来一辆车,灯光很亮,使魏某看不清前方道路情况,同时,魏某长时间开车有点犯困。这时,魏某就听见车前部砰地一声,与同向宋某骑自行车相撞,造成宋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由于害怕承担责任,魏某没有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系生前事故中腹部、脊柱等组织器官严重毁损死亡。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魏某驾驶车辆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并发生事故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

    1月11日,魏某在辽宁省营口市盖州交警部门告知下,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海伦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魏某已与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已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本案中,魏某肇事后驾车虽然逃逸,但在案发后,在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良好,且该案的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从近几年判决的结果来看,肇事后没有逃逸、主动报警、主动认罪的,大多数适用了缓刑。不管出于何种心态,选择逃逸往往会付出更大的代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逃避责任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该案例就是一起逃逸案,魏某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应先救人和第一时间报警是最基本常识。但魏某肇事后选择了逃逸,在定罪量刑上给予了严惩。

    为此赋诗点评:

    外地司机开大货,路经海伦没的说;

    谁知途中惹大祸,砰地一声车颠簸;

    撞人压坏自行车,下车查看吓哆嗦;

    简单处理速离开,回到家里直忐忑;

    家人劝他去投案,亲到公安来诉说;

    肇事逃逸来自首,赔偿损失安死者;

    家属谅解心胸阔,认罪伏法悔之过;

    判处缓刑来考验,以观后效人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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